原告孙**、孙**与被告汤**、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孙**委托代理人康**、张**;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承包费20000元及利息2300元,共计22300元(年息6%,2014年10月31日至2016年9月31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汤**、陈**承包原告孙**、孙**的土地,尚欠20000元土地承包费未付,二被告于2014年7月2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20000元承包费在当年玉米收割后支付,但二被告至今未付此款。
被告陈**辩称:对本案争议的问题我不知情,我是在喝醉酒后以见证人的身份签的字,本案中我只是个见证人,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而且原告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已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汤**经本院传票传...(本文书还有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