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康**,被告李**及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李**对原温泉县农业银行哈日布呼营业厅自东向西第2间、第3间门面房的所有权,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6年10月24日,原告与姜**、王**、李*、马**共同委托被告李**参加新疆天平拍卖有限公司对原温泉县农业银行哈日布呼营业厅的竞拍,并以950000元成交,加上拍卖佣金47500元,合计成交价为997500元,经共同协商,将拍得大厅按7间房进行改造和分配,每间折合人民币142500元,其中原告李**分得自东往西第二间和第三间房,并向被告交付应交房款285000元,改造费3...(本文书还有1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