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原判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二审中,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丁**及其辩护人关于丁**未实施原判认定的第二起、第六起盗窃,原判认定丁**参与该二起盗窃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调取了第二起、第六起盗窃的现场监控视频,并经证人王*2及原审被告人杨**辨认,二人均指认该两起盗窃系丁**实施,故对丁**关于其未实施上述两起盗窃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本文书还有5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