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苟天富,男,1975年10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鸡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苟天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财险鸡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被上诉人苟天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险鸡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被上诉人白*的误工费144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白*没有实际误工损失。白*与万帮家政服务处签订的合同没有相关的营业执照、工资发放证明、纳税证明、工资流水、雇主姜*的证言等证据相佐证,且该合同的日期是伪造的,不能证实白*确实从事家政工作。白*已退休,每月有退休金3000余元,该退休金没有因白*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而停发,故被上诉人白*没有误工损失。2.被上诉人白*不应享...(本文书还有2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