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以下简称东乡财保公司)诉被告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发现案情复杂,2017年3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付原告依据法院判决确认的垫付款11万元及其诉讼费25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5日至2015年10月24日,被告李**所有的赣e×××××(套牌车号,实际车牌为赣a×××××)轿车在原告公司投保“交经强险”和2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2015年7月28日14时许,被告无证驾...(本文书还有1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