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与被告杨*、杨**、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杨**、梁**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杨*、杨**、梁**共同偿付原告依据东乡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第****号、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民一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垫付责任支付的保险理赔款73966.8元以及支付诉讼费375.8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23日至2013年10月22日,登记在被告梁**名下的赣s×××××二轮摩托车在原告公司投保“交强险”,该车并没有投保其它险种。2013年4月28日16时30分许,被告杨*“无证”驾驶登记在被告梁**名下的赣s×××××二轮摩托车,在东乡县×...(本文书还有3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