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与被告李**、余江县华远物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余江县华远物流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向本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余江县华远物流有限公司共同偿付原告依据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赣新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垫付责任支付的保险理赔款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30日至2016年4月29日,登记在被告余江县华远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赣l×××××牵引车在原告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2015年9月15日21时许,被告李**持“b2...(本文书还有2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