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初兰红、江*与被告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初兰红的法定代理人江*、原告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逄**,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战超峰、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初兰红、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37830.05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6日,原告亲属姜*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胶州市大营路与中环路路口与被告宋*驾驶的自己所有的鲁x×××××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姜*死亡,经胶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宋*辩称,一、死者姜*系农村户口,各项赔偿应按农村户口标准进行计算。二、原告主张40天的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应按3人7天来计算。三、在本次事故中,死者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负有主要过错,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没有依据。四、原告主张的交通费6399元明显过高。五、事故发生后,被告宋*已向原告支付20000元赔偿款。六、被告宋*驾驶的事...(本文书还有4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