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高**、兰西县阳光购物休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购物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庆红,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300000元,本息合计6300000元;2.判令被告阳光购物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法律责任;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高**签订《借款合同》,被告高**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按月利率3%计息。2016年4月15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高**截至2016年4月15日共欠原告本金5000000元,利息450...(本文书还有1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