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韦**与原审被告韦**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2)象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7)桂1322民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韦**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原审被告韦**的委托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韦**在再审中诉称,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即确认与被告各占有象国用(2011)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一半产权。原告和被告一直都跟父母在一起生活,没有分过家。1972年父亲去世,当时是原审原告在外跑业务,原审被告在家管理账目,所得的经营款项全部交由原审被告管理。对于该案争议的宗地,是原审被告用隐瞒欺骗的手段,在办理该宗地块使用权证的时候只写其一个人的名字,事实上该宗地是双方一起购置办理的,而不是原审被告一个人办理的。
原审被告韦**在再审中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只是其个人的一面之词。象国用(2011)第****号国有...(本文书还有4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