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理江南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理江南电气公司)诉被告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理江南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理江南电气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梅**在2013年11月24日签订了购买10kva变压器《购销合同》。2014年6月13日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货款161478元,并签订了《还款承诺书》,但被告未在承诺期限付款,2015年4月28日原告起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在2016年6月12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被告在协议中承诺在2015年6月30日付清货款61478元,年底付清余款100000元。原告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共计10913元由被告承...(本文书还有1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