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冬字英诉被告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大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华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原告李**、冬字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邱**,被告段**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大地保险大理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冬字英诉称:2016年11月19日,被告段**驾驶车牌号为云l×××××号小型轿车在大理市巍山路烟厂门口与原告李**驾驶的云l×××××摩托车相撞,造成李**和乘坐摩托车的冬字英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2月23日,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53290100s53290v3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无责任。原告李**的伤情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脑震荡。”住院11天伤势好转后出院;原告冬字英的伤情为“1、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2、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3、左肺挫伤,4、左侧胸腔少量积液。”住院17天伤势好转后出院回家继续治疗。2016年12月22日,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2016〕临床鉴字第506、507、508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冬字英伤残等级为拾级;后期医疗费12000元;误工期为12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被告段**驾驶的云l×××××号小型轿车投保于大地保险大理支公司,该公司应与被告段**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诉请法院:一、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李**的门诊医疗费529.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11天×100元/天)、误工费9500元(11天×380元/天)、营养费1100元(11天×100元/天)、护理费1650元(11天×150元/天)、交通费500元,合计14059.21元。二、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冬字英的门诊费587.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17天×100元/天)、日用品费235元、陪护床费225元、误工费2...(本文书还有7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