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人罗*,靖西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职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文在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赵*猛、黄**、吉**、吉**、那**、梁**、许**、赵**、陆**、梁**、赵**、隆**涉嫌犯偷越国境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农积德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指定辩护人、翻译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家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高平省保乐县红治社那团屯的被告人农文在从一中国人(待查)获知中国境内招工的信息后即将招用工的信息告知同屯的被告人赵*猛、黄**、梁**、赵**、梁**、许**、陆**、隆**、赵**等人及金谷社的被告人那**、吉**、吉**等人,并召集赵*猛、那**等12人,于2016年1月1日,从中越国境便道进入中国境内的广西那坡县百南乡,后在一中国人的引领下坐车前往中国境内的田东县平马镇梅某务工,直至2016年1月5日被中国警方查获。
为证实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举出了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农文在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本文书还有4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