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14)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20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黑m******号小型普通货车沿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由东向西行使,至沈阳市于洪街道办事处附近,与前方同向行驶等候方行信号的吉a******...(本文书还有5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