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范*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返还彩礼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王*与被告李*经媒人介绍相识后订立婚约,××××年××月××日,原告给被告方下彩礼20000元,后双方未典礼同居生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现被告拒不退还彩礼。
被告李*、范*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李*经媒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年××月...(本文书还有5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