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1、马某2、马某3诉被告赵*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1、马某2、马某3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1、马某2、马某3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分割被继承人马佐福的遗产即位于西宁市逯家寨村街面的四间铺面;2、依法分割被告自2013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的四间铺面租金收益1536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马佐福2012年8月11日去世,三原告和被告爱人马占恩系被继承人的四个子女,被继承人去世后留有四间铺面,位于逯家寨村街面。原告马某1与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关于遗产分割的遗嘱。被继承人去世,该铺面依法应由三原告和被告爱人马占恩继承,又因一直未对该铺面进行分割,该铺面依法应属三原告与被告爱人马占恩共同所有。但被告却将该铺面据为已有并私自出租,严重侵犯了三原告的合法权...(本文书还有4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