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格尔木天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阳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兰州东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公司)、被告刘*、被告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天阳公司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反诉原告)东升公司、被告刘*、被告李**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天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货款642,492元;2.要求三被告承担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的银行同期货款利息98,783元及2017年3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起的银行同期货款利息,以上合计741,27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9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铁精粉湿基2312.3吨,干基2175吨,共计1,239,750元,加上之前欠付的尾款274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0万元货款,现尚欠742,492元。2014年9月19日被告出具结算清单一份,同时承诺在2014年9月28日前付清全部货款。被告李**于2016年2月4日...(本文书还有44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