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后勤部(以下简称后勤部)因与被上诉人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藏01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后勤部上诉请求:一、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在裁定书中阐述“2014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后……,不追认他人代其签字的效力,故……合同承租人不是张**。……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与本案有关联的另案被告(被上诉人之父)张万友认可与被上诉人系父女关系,被上诉人向其父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的行为足以使上诉人相信张万友夫妻具有代表被上诉人订立合同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文书还有2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