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宏运公司)因与上诉人西藏藏旅通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藏旅通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6)藏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宏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上诉人西藏藏旅通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四川宏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藏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西藏藏旅通途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四川宏运公司于2015年8月底将有关工程已全部保质完工并交付给西藏藏旅通途公司;2、一审法院依据发包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计划建设部出具的《昌14年村通宽带工程未完工工作情况说明》认定四川宏运公司未全部完成工程量且完成部分需整改,而该情况说明由发包方建设部出具,而非发包方本身;3、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间,长达7个月的时间内发包方、承包方四川益明公司及西藏藏旅通途公司均未向四川宏运公司提出工程未完工及存在质量问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上诉人西藏藏旅通途公司辩称:2015年8月底,因四川宏运公司未支付劳务费,施工人员前往西藏移动公司聚众闹事,自此,四川宏运公司再未前往工地施工。我公司在四川宏运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又另行组织施工队...(本文书还有5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