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永登货运信息部因与被上诉人赵**、马*、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银川西夏支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6)藏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登货运信息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赵**、马*、人保银川西夏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登货运信息部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6)藏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赵**、马*、李**、人保银川西夏支公司连带承担上诉人货物损失374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赵**、马*、李**、人保银川西夏支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本文书还有3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