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男,1970年4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曾用名王*霞),女,1971年5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包**,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贾**、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上诉请求:请求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次纠纷的全部责任,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2121.56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严重超出了审限审理,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二、原审判决存在违法判决情形。上诉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上诉人向法院交纳了3000.00元费用后,一审法院向某司法鉴定中心发出了出庭接受质询通知。但在开庭时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却没有出庭接受质询,...(本文书还有23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