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黑龙江港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进公司)、刘**、王**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告黑龙江港进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苑**、被告刘**与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黑龙江港进置业有限公司将讷河市文化街学府新城**号楼**楼东数第九户处分给被告刘**和王**的行为无效;二、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7日,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一、确认李*与港进公司之间签订的《非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有效。二、港进公司将讷河市文化街学府新城**号楼**楼东数第九户(即**单元**层**号)面积为116.3平方米属商服楼房...(本文书还有1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