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审理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权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1、张*、周*、翟某1、李*、王*1、王*2、徐某2、皮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6)黑0125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李*权不上诉,原公诉机关未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合议庭全体成员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8月7日22时45分,被告人李*权驾驶自家黑l×××××(鲁g×××××)号欧曼牌重型半挂货车拉载84吨水泥熟料,沿宾县糖坊镇至满井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满井镇航电二级公路交叉口处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沿航电路由北向南直行的被害人徐某3(男,殁年24岁)驾驶的黑a×××××号速腾牌小型轿车相撞,致黑a×××××号轿车内驾驶员徐某3、乘车人翟某2(男,殁年23岁)当场死亡,乘车人王*3(男,殁年22岁)、皮某1(男,时年35岁)受伤送至医院抢救治疗,王*3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8月8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权向公安机关报警...(本文书还有5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