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民权美家装饰城有限公司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价格进行了司法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市民权美家装饰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财产损失保险金1599847元;2.诉讼费19199元、鉴定费64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原告在被告处为其装饰城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5月8日0时起至2016年5月7日24时止,保险金额10000000元。2016年4月27日,原告所有的装饰城主卖场商户发生火灾。经法院委托天津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火灾造成的装饰城财产损失价格进行鉴定,损失价格确定为1599847元。被告拒绝赔付,故诉至法院。
原告天津市民权美家装饰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本文书还有2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