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庆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法定代理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邹**、被告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3年5月22日14时55分许,原告行走至本市真南路真北路附近被被告徐**驾驶的牌号为浙a******小客车撞到,致原告受伤。嗣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被告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至医院进行治疗。2013年10月,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另查,肇事车辆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现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32352.0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生活用品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本文书还有2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