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刑诉[2009]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卫东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卫东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8日晚,被告人康卫东伙同杨*(已判决)、尹**(已判决)预谋盗窃河南银湖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铝卷。次日下午,杨*等人将铝卷偷出后,康卫东和张洪军(已判决)一起将偷来的铝卷通过张建位(已判决)卖掉,获赃款54900元,康卫东分得赃款2100元。被盗铝卷重量为5.5吨,原料铝锭购进价为18755元/吨(当月均价),价值人民币103152.5元。
被告人康卫东辩称,认为他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盗窃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应定认为盗窃罪,而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审理查...(本文书还有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