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满**与被告内蒙古景和农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和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后,以该案诉讼标的涉及2393.77亩土地使用权返还,案情复杂,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有重大影响,不宜由其审理为由,请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该提级管辖请示后作出(2015)呼立复字第27-2号指定管辖函,指定本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本院重新受理后,发现该案确涉提级管辖,再次请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收悉后,确认该案不属指定管辖范围,在级别上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遂作出情况说明,将案件退回本院。本院收悉后,认为案情极为复杂,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5万元及利息2万元(按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2.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联营开发补充协议之三》;3....(本文书还有44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