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申、张**、段**、崔**、段**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申、张**、段**、崔**、段**及其指定辩护人单*、何*、侯*、胡**、王**、以及被告人段**的手语翻译人员郭卫华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2月11日下午2点多,被告人王*申、段**、段**、张**、崔**结伙在郸城县润商购物广场娱乐区将岳霞随身携带的一部oppo牌a59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1215元。
2017年2月4日,被告人王*申在郸城县润商购物广场娱乐区将王*静随身携带的一部苹果派6splusa1699型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2866元。
2017年1月30日,被告人段**在郸城县润商购物广场娱乐区将詹**随身携带一部oppo牌r9m金色手机盗走,价值...(本文书还有1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