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漯河市受降路小学、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保漯河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法定代理人姜*、委托代理人庄*、被告永安财险漯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安邦财险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漯河市受降路小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原告系漯河市××路小学的学生,2015年12月24日下午15时49分左右,原告在课间活动时,被另外一名学生撞伤。原告受伤后,学校老师及工作人员未将情况及时通知给家长,直到放学后,家长发现了原告受伤的事实后,先后带原告在漯河及郑州地区医院进行诊治,花费了医疗费和交通费。经查,漯河市××路小学在被告永安财险漯河支公司投有校方责任险,并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在校园受伤,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付,但直到现在,二被告对原告损失分文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本文书还有1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