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与被告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本院根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了重新鉴定。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审理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撤回重新鉴定,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人民币2,062.82元、残疾赔偿金115,384元(57,692元/年×20年×0.1...(本文书还有2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