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港盛储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薛**因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滨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天津港盛储运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津港盛储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姜*,被上诉人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0日,原告在被告的仓库干活,被堆放在旁的管垜砸伤。受伤后当日,原告到天津市天津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伤情经诊断为:右手压砸伤,右手第二、四掌骨骨折,右手第四近节指骨基底骨折,右手第三、四、五掌指关节脱位,右手掌部分软组织毁损伤。原告共住院19天,住院期间自2013年4月30日至2013年5月20日。原告在治疗中进行了右手清创探查,第2、4掌骨骨折、第3、4、5掌指关节脱位内固手术。原告伤情于2013年10月15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是:薛**右手的损伤致右手功能丧失达...(本文书还有4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