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常**与被告寇**、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的法定代理人、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寇**、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5461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4年,常**(已故)在被告所承建的工地上打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5461元。后经原告催要及有关机关多次调解无效,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工资款。
被告寇**辩称,其从李**处承包一工程,李**仍欠其工程款4万多元。在李**偿还其工程款后,其再给付原告工资。
被告李**辩称,原告等人工资应由寇**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文书还有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