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寇**、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胡**,被告寇**,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144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4年,原告在被告所承建的工地上打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8001元。后经原告催要及有关机关多次调解无效,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工资款。
被告寇**辩称,其从李**处承包一工程,李**仍欠其工程款4万多元。在李**偿还其工程...(本文书还有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