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诉被告金**、六安市建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邹**、被告金**、被告建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6852元、误工费30000元、伤残赔偿金107744元、鉴定费185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60666元;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237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8日,被告金**带原告沈**及工友到被告建华公司承接的合肥金屿海岸二期工程从事木工工作。2016年4月1日下午,原告在该工地从事箱涵加固作业时跌落致伤,后原告被被告金**送至合肥市滨湖医院救治...(本文书还有2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