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党**、刘*、刘**、冯**、胡**分别为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综采队副队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矿长、董事长兼总经理。2016年4月20日,钟某1(综采队队长)、胡**、冯**外出,党**代行综采队队长职务,刘**代行矿长职务。
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煤矿从2013年7月至2016年4月25日,在118综放工作面、201工作面、202工作面多次出现涌水现象。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先后请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194队、西川煤矿等单位专业人员进行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勘探、分析,但并未进行物探等实质性操作。从矿业有限公司决策层到中层直至普通员工均误认为是周*来压,矿业有限公司采...(本文书还有12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