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司**于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2013年3月至案发期间任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药剂科主任,拟定药品预算、采购计划,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为其工作职责。期间,2006年起被告人司**还兼任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临床用药督导委员会委员、药品、器械、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委员等职务。肖某系青海力升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在被告人司**任职期间:
1、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司**先后共收受肖某在春节期间给予的感谢*共计16万元。
2、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司**收受肖某给予的万国牌手表1块,价值78000元。
3、2015年12月,肖某在得知被告人司**的儿子出国留学后给予被告人司**现金30万元,被告人司**将其中12万元借给张某乙使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破案经过、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实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相关案件时怀*被告人司**与青海力升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肖某有不正当经济往来,2016年7月18日经依法传唤,被告人司**主动交代了其收受肖某贿赂的犯罪事实...(本文书还有2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