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诉被告刘**、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7日立案重审,依法组成合议庭,2009年11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同年12月3日向被告刘**、韩**分别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于2010年元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邓**及其委托代理人闫**,被告刘**、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7月、12月份,被告刘**、韩**先后与商丘市睢阳区花园建筑公司、中水五局签订合同,承包桥涵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工程款不能按规定到位,加之二被告经营不力,致使该工程欠下周*许多债务,债主天天上门讨债,直接影响施工进展,为缓解这一状况,中水五局局长李*和被告刘**介绍,以45000元的价格将原告带到工地属原告所有的大型发电机卖给桥梁二队的包工头郭得全,郭得全用工程款进行付账,但发电机款却被中水五局保卫科以不安全为由直接扣下,用于支付被告刘**、韩**所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欠款,原告在二被告危难时还为二被告垫付现金6752.5元,共计51752.5元。之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款项,二被告仍欠原告37431.5元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工程垫资款37431.5元。
二被告辩称:原告是二被告在施工期间雇...(本文书还有5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