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全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向原告...(本文书还有42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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