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金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有色郴州氟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上诉人郴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典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郴氟公司支付金典公司违约金人民币800,000元;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郴氟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2013年12月17日郴氟公司文件[湘色郴氟会纪字(2013)26号]《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的表述可知,本次会议的目的是金典公司、郴氟公司基于市场行情和实际情况等客观情况的变更,针对调整人工工资、加工费价格、垫付款的返还等标准问题而召开,而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因郴氟公司不需要该生产线的生产,决定停产而召开,双...(本文书还有30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