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殿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肆万元(40000.00元),利息伍仟陆佰元(5600.00元)【利息计算方法:40000.00元×0.02(双方口头约定2%利息)×7个月(2016年5月28日至2016年12月28日)=5600.00元】,本息合计45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8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款凭证一枚,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00...(本文书还有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