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通辽市新华糖酒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辽市新华糖酒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490000元,给付至2017年1月31日的利息224100元,合计17141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7年1月31日以后按1.5%计算的利息直到给付为止;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22日至2015年9月26日之间,原告分四次借给被告本金149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率1.5%,利息月结,并且约定本息可以随时到被告公司一次性结清。其中2012年6月12日借款1000000元的利息给付到2016年1月31日,其他三笔借款490000元的利息给付到...(本文书还有1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