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周**、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婧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廖凤桂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黄**的委托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15日,被告周**因生意周*和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29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但是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2.5%。被告已将2015年11月前的利息付清。借款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周**归还借款,但是被告周**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都未归还。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是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理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本文书还有25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