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市分行(下称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存款17848.4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4月13日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2、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5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13日,原告女儿吴*珍从广东深圳回贺*,大约下午4点多钟回到贺*市汽车客运中心,打算到汽车东站搭车回桂岭镇,从市客运中心出来后,就被两名女子揽上一辆小车(宝蓝色),并将吴*珍行李*到小车的后备箱。吴*珍上车后坐在后排,两名女子分别坐在她左右两边,开车的是一名男子。上车后,两名女子逼迫吴*珍交出身上的邮政储蓄卡,看了一眼,又被她们威胁说出卡的密码,但是卡一直在吴*珍身上。期间,这辆...(本文书还有3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