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马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2万元整,同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同时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视听资料复制说明、被告人马某户籍证明;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体勘查笔录、提取笔录;3.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4.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证人孙*某、严**、王*、杨*、张*、魏*...(本文书还有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