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黄河鑫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芦盛、xx刚,被告黄河鑫源公司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为原告办理现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号**单元*****室面积为86.04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合同义务。2、请求依法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甘肃省建筑职工医院(现为甘肃省人民医院西院区)职工。2002年9月13日,省建筑职工医院与被告的前身甘肃省黄河房地产开发公司、甘肃省黄河工程承包公司签订了《联建开发协议》,在省建筑职工医院内联建综合住宅楼。该《协议书》第六条明确约定乙方(被告)“负责办理大产权证手续及用户产权证手续,大产权证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协议书签订后,省建筑职工医院履行了约定的全部义务,原告也因协议书的公信力,分别于2003年11月11日...(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