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诉被告甘肃黄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盛、xx刚,被告黄河鑫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为原告办理现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号**单元****室面积为119.13平方米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合同义务。2.依法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购买了现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号**单元****室的住房,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被告一直未依约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黄河鑫源公司辩称,该公司已经向兰州房产交易中心提供了办...(本文书还有1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