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文琳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0年8月25日,原、被告在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1月31日随父母移民到新疆昌吉市佃坝乡佃坝村二区定居。双方因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多。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子女。现原告决定解除这个名存实亡的婚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返还彩礼100000元,本案受理费及送达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辩称:原、被告结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分居近二年,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同意离婚。原、...(本文书还有1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