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鲁山县支行)诉被告赵**信用卡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鲁山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截止2017年8月9日,尚*原告贷款合计人民币10004.30元,其中本金7979.74元、利息1559.15元、超限费0元,滞纳金465.41元、手续费0元,以后部分至账务处理日期间新产生的利息及相关费用一并偿还;2、依法判令被告赵**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赵**向原告申请贷记卡,经原告受理、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后,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为其开卡,卡号:62×××3...(本文书还有1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