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诉被告通辽中联虹祥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通辽中联虹祥水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诉称,2013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原材料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河沙碎石,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货,双方约定了数量、单价及标准,并且约定了结算条款和违约条款。截止至2014年8月1日,双方核对财会账目,被告方**原告货款6273749.40元。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14年9月9日偿还原告300000元,尚欠5973749.40元没有偿还。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通辽中联虹祥水泥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请求延期、分批偿还,因为公司财务状况紧张资金不足,无力一次性偿还。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1日,原告薛*与通辽虹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原材料购销合同,双方约定...(本文书还有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