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与被告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月1日签订了房屋厂院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于明庄村跃进路加油站往北200米处一个厂房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年租金58000元。原告按约支付了一年租金58000元。但2014年4月10日原告得知承租厂房系被告擅自转租给原告。案外人唐**称自己是厂房所有权人,要求原告限期返还厂房。因此被告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当退还原告已付的房屋租金,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房屋...(本文书还有1880字未显示)